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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只差一小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姬家屯学校 六一班张小萌 (315消费文化网 校园风采频道)清晨,小区里十分安静,只有鸟语和一些零零碎碎的脚步声。偶尔路边的草丛里传来几阵蟋蟀的叫声,传来花儿的芬芳气味。可是,再多走几步,却闻见了一股令人作呕的味道。这是从哪里传来的?为何本该充满人们欢声笑语,充满花香的小区里会有这种味道? 寻着这股味道找去,终于,找到了这股味道的源头—小区垃圾桶旁的垃圾堆。真是奇怪,垃圾桶旁为什么会堆积这么多垃圾袋?忽然,一个卷发的阿姨,一个戴耳机的哥哥,一个踩着黑得发亮的皮鞋的叔叔,陆续走了过来。他们三个人一人手提一个垃圾袋,在垃圾箱旁那个散发着恶臭的垃圾堆前停了下来。三个人将各自的垃圾袋“啦”的一声扔到了那个垃圾堆上。然后头也不回的转身走了,这时他们竟没有一点儿因做了不文明事而感到羞愧的心思。他们心里想着:“反正我不是第一个扔的”。“反正我不是第一个扔的”。难道自己不是最开始的那个,就可以跟着做了吗?难道他们就没有一点点的自觉性吗?在做这件不文明的事时,他们有没有想过,因为自己的不文明,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环境。当第一个乱扔垃圾的人,再次来到这里,看到大家都纷纷效仿他的“壮举”,他会更加的“猖狂”。 明明只差那么一小步,如果大家多走了那么一小步,这股恶臭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只要向前一小步,小区的环境就会更美好。只要向前一小步,大家就不会因为这里的恶臭而厌恶这里。可是,这么简单的事情没有一个人去做,这么小的一步,却没有一个人去迈。 文明只差一小步!我希望我们都引以为戒,做一个讲文明,讲卫生的人! 辅导老师 王淑珍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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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在全省学校开展“戏曲进校园”本次活动将自今年9月开始,面向全省全体学生,遵循“一年试点,两年推广,三年普及”的目标,力争3年内实现全省大中小学校所有学生每年免费欣赏到一场优秀戏曲演出。通过课程开设、教师专业培训、特色学校培育等多种形式,开展戏曲文化通识教育。 通知要求,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及学生身心特点,选择优秀戏曲艺术作品,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赴各级各类学校演出,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好演出;遵循国家课程要求,积极探索戏曲教学进课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开足开齐有关戏曲文化的课程内容,各普通高校要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中开设好“戏曲鉴赏”课程;依托高校、专业艺术院团的戏曲专业专家,采取省市县三级培训,对当地有特长的教师、音乐教师进行戏曲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教学技能;结合全省目前已开展的“一校一品”特色项目学校创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创建情况,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积极开展戏曲特色教育,培育戏曲特色学校;各有条件的学校要组建兴趣小组或戏曲社团,利用音乐课、大课间、活动课以及第二课堂组织学生进行戏曲唱段的学唱,鼓励大中小学聘请戏曲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名戏曲票友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到学校进行戏曲文化知识普及;为科学、系统做好戏曲进校园活动的教师培训工作,组织戏曲专家编撰通俗、易学的辅导教材,推动教师更好、更快地掌握戏曲文化知识;根据“戏曲进校园”活动开展情况,以“学生戏剧(戏曲)节”的形式,每两年举办一次展示,全面展示全省学校戏曲教育教学成果。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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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事件被指趋向规模化 施暴者多为初中生1年多过去,13岁的女生小曼(化名)依然常常从噩梦中惊醒。2015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小曼被同校的几名女生拳打、脚踢、扇耳光,还被点燃的烟头烫伤了手臂和面部,头发也被抓掉了一大片…… 类似的校园暴力事件,近年来频频被曝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女生施暴行为增多、初中生比例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新特点。 8月15日,共青团陕西省委邀请律师、法官、专家和公益界人士,共同聚焦校园暴力现象,围绕这一话题展开分析探讨、提供对策思路。 女生施暴多采用侮辱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到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已经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 “新近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事件正趋向‘规模化’。”对在媒体上搜集到的51个校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后,西北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管华发现,有多人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多达37例,且均为多个孩子殴打一个孩子。 施暴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使用刀具、棍棒和其他工具的,有十几例;超越限度的侮辱,如辱骂、下跪、食秽物、现场拍照、拍视频上传网络的,有20多例。致人死亡、重伤的占约30%,更多的则是使受暴者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不敢见人、神情恍惚、恐惧上学。 这些校园暴力事件往往发生在放学后,刚刚放学时发生率最高,其次是上课前后。在寄宿制学校,则多发于晚上。事发地点主要在宿舍、厕所,因为这两个地方没法安装摄像头,除此之外多发于校门口。 令人意外的是,女生施暴行为占到一半,多采取侮辱方式,对受暴者造成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相较小学、高中而言,初中生校园暴力最为严重,占64%。”管华表示,发生在初中阶段的校园暴力常以“团伙暴力”为特点,往往是打群架、多对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统计报告:从涉案阶段看,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初中生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并不能得到全面反映。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周日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只有动刀动棍、严重攻击才是校园暴力? 在我国,什么是“校园暴力”,至今没有明确界定。 很多人认为,校园里的语言侮辱或同学间的外号、口头禅,只是玩笑,不算暴力,只有动了刀子、棍子,有严重的攻击行为才是真正的暴力。老师对学生语言上的不妥当,也会被认为只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暴力。 对更广泛的公众来说,校园暴力似乎只是那些“发生在学生中,以欺凌为主要目的的肢体暴力和侮辱行为”。只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才可能引起相应的重视。 即使如此,这样的校园暴力在现实中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家认为,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法,使未成年人在遭遇暴力欺凌时,往往胆小怕事、不知所措。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会主动或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告诉学校或父母,“这使大多数的侵害行为被遮蔽,也使其发生往往具有长期性”。 同时,处理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普遍的失当做法也给未成年人传达了错误信息:只要没被媒体报道出来,或没有家长追责,学校就会“能压则压”“能盖就盖”,态度消极。 通常,暴力行为轻则由班主任老师教育批评,重则由学校教导处给予纪律处分,不到万不得已,学校很少会选择报警求助。否则,事情“闹大”,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学校领导的仕途。 发生在某职业院校的一起刑事案件,令当天参加讨论的一位法官记忆犹新:5名女生在放学后,用酒瓶、烟头等工具,对同校的另一名女生进行殴打、侮辱,手段极其残忍。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了5名施暴者实刑,但5人的家长托关系、找熟人到二审法院,要求改判缓刑。 “这些家长还未意识到,自己孩子的行为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家长的行为将传递给孩子错误信息,“我犯任何事,都可能在家长协调下不受制裁”。 相关立法仍存空白 “校园暴力,就只是学生间打打闹闹的小型纠纷。”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徐征看来,公众的这一普遍认知,已造成此类案件与法律间的关系疏离。 2011年至今的5年里,西安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涉及校园暴力的法律咨询2580人次,受理并办结的却仅为200件左右,占7%。 “咨询的多,申请的少。”很多人认为,校园暴力只是孩子间的打闹,加之事情发生在同学间,对采取法律途径处理也有顾虑,所以大都会选择调解解决。 事实上,我国校园暴力立法也存在“空白”。陕西省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江涛表示,在特别法立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而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 在一般法立法领域,“对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标准过高”。比如,只有造成人体轻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分别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对于污辱、诽谤,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罪,且该罪属于“自诉”范围,必须要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自行去法院起诉。 校园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重’对未成年加害人的保护,‘轻’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使现行法律对校园暴力的惩戒缺乏双向保护的平衡,也很难对施暴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处罚,这也导致校园霸凌行为的屡屡发生。”陕西理工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杨川林认为,在校园暴力防治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 “针对校园霸凌行为,英美两国都具备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以英国为例,有两部主要立法,“恶意通讯法”和“平等法”。美国则有5部法律,涉及中小学校园霸凌行为:“民权法案”“教育修正案”“康复法案”“年龄歧视法案”及“残障人士法案”。 这些立法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与其他行为有着严格的区分和界定。 在英、美两国,通常以下两大类行为并不被视为校园霸凌。一是刑事犯罪行为。以下4种行为不列为霸凌行为,而属于刑事犯罪,它们是“用武器和其他物品严重攻击别人”“明显的偷盗行为”、“伤害身体或者杀害”“性侵害”。 其次,是次霸凌行为。次霸凌行为,是指在激烈游戏和相互戏谑中受伤,不过这些行为并没导致伤害,“它们并不属于校园暴力范畴”。 美国的校园暴力范畴,被列入的法律主体有4个: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工作人员、家长、校外机构,美国非常重视“家长”和“校外机构”在校园暴力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9年,英国就规定:家长在校园暴力发生后也负有连带责任。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遭停学处分时,家长也是责任主体,需要配合学校和有关当局来治理未成年人的行为。法院发布的“教养令”包括个两方面:一、家长要负责对学生的课程辅导;二、家长要配合学校改善学生的行为。 另外,美国规定,在学生出现违法、反社会,甚至任何具有威胁性、挑畔性和破坏性的行为时,法院也可以对家长发出“教养令”。这样的举措,将家长有效带入校园暴力的治理范围,也减缓了有关机构的压力。 此外,英美两国均十分重视校外机构的参与。“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很多事情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完成。”——如果学生因为霸凌行为被停学,或是面临退学处分,除了给予学校的辅导,政府也会通过校外机构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务。 防范校园暴力带来“二次伤害” 直面校园暴力,寻求解决途径,成为必须面对、迫在眉睫的问题。今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对校园欺凌开展专项治理。这意味着,校园暴力问题已引起重视,将其治理纳入国家治理层面。 在专家们看来,一个多方联合,社会参与,协调互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综合治理平台的建立势在必行。 “‘三级预防’体系亟须构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表示。“一级预防”针对全体学生,加大教育力度,帮助其建立底线意识、安全意识和面对暴力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建立畅通渠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潜在的校园暴力诱因,为学生提供随时可触及、随时可获得、随时可信任的帮助,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治校园暴力于“未病”。 “二级预防”:在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对施暴者及时制止、训诫,对受害者及时救助、辅导。 “三级预防”,杜绝可能会持续或反复发生的校园暴力,或因媒体报道带来的二次伤害。 这其中,“判后教育”尤其值得关注。目前,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施暴者除了进少管所,就是被判缓刑回家。实际上,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多有缺失,他们回到社区后无人看管,重复犯错率非常高。 对此,有专家建议,将较为严重又不至于刑事处罚的校园暴力加害行为纳入收容教养制度。同时,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力度,进一步发挥工读学校作用。在海口等一些城市,已建立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被认为是有益的尝试:不良行为青少年将被强制入校接受教育培训和矫治,相关培训对象也包括其家长。 目前,我国的两部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偏重于对青少年权利的维护,多倡导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规则。但由于程序原因,要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又需要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对现有的法律进行适当的条款修订,不失为现实和便捷的途径”。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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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首届“区长杯”校园足球联赛在胜利路小学胜利开幕11月17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首届“区长杯”校园足球联赛开幕式在安阳市胜利路小学隆重举行。北关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海生、副局长尚杰,安阳市体育局竞训科科长郭玉林、安阳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刘琪玮、安阳市足协秘书长杨剑等有关领导及全区各学校校长、体育教研组长,18支参赛代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参加了开幕式。 李海生局长致开幕词并宣布北关区首届“区长杯”校园足球联赛开幕。在开幕式现场,胜利路小学、永安街小学和安阳桥小学分别进行了精彩的足球啦啦操表演,领跑足球俱乐部的教练为大家进行了精彩的足球技术展示。北关区高度重视体教融合工作,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一直处于全市前列,校园足球联赛的举办,将进一步夯实足球文化的土壤,让孩子们感受足球的快乐,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并把北关区校园足球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胜利路小学的小记者就本次活动对参会领导进行了专题采访。 (张莉 李科)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