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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纠"四风"紧盯"三个后" 查处8起典型问题今年以来,广东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对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正风肃纪。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其中8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广东省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月,该校副校长曾洁和财经会计学部部长蔡志会等8人赴海口参加培训。期间,除曾洁外其余7人参加了培训方组织的自费旅游考察。蔡志会擅自修改提高培训通知文件上的费用标准,并经该校校长袁绍岐签批,在该校报销了7人旅游考察费共13640元。9名责任人被严肃问责,其中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袁绍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曾洁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蔡志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二、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经济联合社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2月17日,联星经济联合社使用集体资金,组织该社班子成员、监委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共41人在某酒家聚餐吃喝,开支餐费和酒水费共14185元。对此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该社党委书记林永盛,党委委员、社长简铭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惠州市龙门县平陵司法所所长陈秀平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陈秀平无视该县司法局要求乡镇司法所停止使用类似警务标识公务用车的规定,擅自将该所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并继续使用。该县司法局发现后对其作出批评,并要求其贴上新的公车标识。2015年1月初,陈秀平又将该公车标识撕掉,并在3个月内先后8次驾驶该公车回家、外出吃饭、搭乘妻子到县城购物等。陈秀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周爱帼违规操办婚宴问题。2015年2月24日,周爱帼在没有向组织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情况下,在大鳌镇某饭店为其儿子操办婚宴,其中宴请了部分管理服务对象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并收受礼金4300元,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周爱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阳江市田家炳学校校长陈团欣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2013年9月中秋节前,陈团欣授意该校财会人员到超市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并以“日用品”的名义开具5张发票共4000元在学校财务报销入账,按校长、副校长每人500元,总务、办公室、教务主任和财会人员每人2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陈团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唐旭收受“红包”问题。2014年10月,唐旭借给病人看病开药之机,收受了2名病人家属给予的“红包”共200元。此外,其在上班时曾4次擅自将所在医院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拨离正常监控角度,造成摄像头不能正常监控的不良后果,存在主观故意规避监督问题。唐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七、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党委书记蔡爵华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2015年4月,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蔡爵华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蔡爵华随后未按要求严格落实整改,以变通的方式将党委书记室改为群众接待室、办公室、休息室3个功能室,面积共66.4平方米,并在办公室增设3张办公桌,名义上分配给3名已有其它办公场所的同志使用,实为自己一个人继续使用。蔡爵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巡警大队集体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4年1月,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张焯林,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陈志文和巡警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庞景鸿等部分干警,违规接受该县某汽车修理厂老板的宴请,且有的警员身着警服赴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张焯林、陈志文、庞景鸿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和违规操办婚宴、发放购物卡、收受“红包”、超标使用办公用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均为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相关人员和领导均被严肃查处和问责,充分体现了广东省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对“四风”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严执纪的坚强决心。最近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委强调的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和“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问题敢抓敢管,确保政令畅通和风清气正。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树立道德高标准,严守纪律底线,做遵纪守法和“三严三实”的践行者、示范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盯“三个后”和“四风”新形式新动向,注重抓早抓小,对违反纪律踩“红线”的实行零容忍、严惩戒,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而且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广东省纪委) 今年以来,广东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对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正风肃纪。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其中8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广东省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月,该校副校长曾洁和财经会计学部部长蔡志会等8人赴海口参加培训。期间,除曾洁外其余7人参加了培训方组织的自费旅游考察。蔡志会擅自修改提高培训通知文件上的费用标准,并经该校校长袁绍岐签批,在该校报销了7人旅游考察费共13640元。9名责任人被严肃问责,其中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袁绍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曾洁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蔡志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二、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经济联合社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2月17日,联星经济联合社使用集体资金,组织该社班子成员、监委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共41人在某酒家聚餐吃喝,开支餐费和酒水费共14185元。对此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该社党委书记林永盛,党委委员、社长简铭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惠州市龙门县平陵司法所所长陈秀平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1月,陈秀平无视该县司法局要求乡镇司法所停止使用类似警务标识公务用车的规定,擅自将该所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并继续使用。该县司法局发现后对其作出批评,并要求其贴上新的公车标识。2015年1月初,陈秀平又将该公车标识撕掉,并在3个月内先后8次驾驶该公车回家、外出吃饭、搭乘妻子到县城购物等。陈秀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周爱帼违规操办婚宴问题。2015年2月24日,周爱帼在没有向组织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情况下,在大鳌镇某饭店为其儿子操办婚宴,其中宴请了部分管理服务对象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并收受礼金4300元,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周爱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阳江市田家炳学校校长陈团欣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2013年9月中秋节前,陈团欣授意该校财会人员到超市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并以“日用品”的名义开具5张发票共4000元在学校财务报销入账,按校长、副校长每人500元,总务、办公室、教务主任和财会人员每人2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陈团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唐旭收受“红包”问题。2014年10月,唐旭借给病人看病开药之机,收受了2名病人家属给予的“红包”共200元。此外,其在上班时曾4次擅自将所在医院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拨离正常监控角度,造成摄像头不能正常监控的不良后果,存在主观故意规避监督问题。唐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七、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党委书记蔡爵华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2015年4月,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蔡爵华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蔡爵华随后未按要求严格落实整改,以变通的方式将党委书记室改为群众接待室、办公室、休息室3个功能室,面积共66.4平方米,并在办公室增设3张办公桌,名义上分配给3名已有其它办公场所的同志使用,实为自己一个人继续使用。蔡爵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巡警大队集体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4年1月,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张焯林,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陈志文和巡警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庞景鸿等部分干警,违规接受该县某汽车修理厂老板的宴请,且有的警员身着警服赴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张焯林、陈志文、庞景鸿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和违规操办婚宴、发放购物卡、收受“红包”、超标使用办公用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均为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相关人员和领导均被严肃查处和问责,充分体现了广东省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对“四风”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严执纪的坚强决心。最近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委强调的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和“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问题敢抓敢管,确保政令畅通和风清气正。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树立道德高标准,严守纪律底线,做遵纪守法和“三严三实”的践行者、示范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盯“三个后”和“四风”新形式新动向,注重抓早抓小,对违反纪律踩“红线”的实行零容忍、严惩戒,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而且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广东省纪委)2024-08-30 -
中国建设银行查处2起违纪问题近日,中国建设银行严肃查处云南省分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潘春雄、中国建设银行党校原常务副校长王博之2起违纪问题。 云南省分行信息技术部多名员工顶风违纪,借培训之机公款旅游,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云南省分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潘春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负有领导责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潘春雄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同时给予云南省分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鲍立瑾等7名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中国建设银行党校原常务副校长王博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纪,公车私用,违规向员工发放福利,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王博之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设银行已对其降职使用。 中国建设银行党委要求全行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各级行机构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从严治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全体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坚持理想信念,强化纪律观念,坚持高标准,决不触碰纪律“底线”,拧紧“总开关”,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中国建设银行纪委)2024-08-30 -
陕西省通报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在陕西省委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有效遏制“四风”蔓延,陕西省纪委已先后31次对197起“四风”问题通报曝光。但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现将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如下: 商洛市洛南县委副书记赵立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015年8月7日,赵立民接待商洛市供销社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到营业性餐馆就餐,并超人数陪同。8月23日,赵立民按照县委值班和县委书记电话要求,从商州区返回洛南县带班。途中,应同学邀请到该县谢湾万寿菊种植园、馒头山游玩。期间,安排县委办用公务用车送其家人。当晚,经县机关事务接待所王某安排在营业性餐馆宴请其同学和朋友,餐费由王某签单挂帐。在省市纪委调查期间,赵立民不积极主动配合说明情况,虚构在办公室值班,回避与同学、朋友到景点游玩问题,编造催促结清私人宴请帐款的细节,试图掩盖真相,逃避追究。商洛市委免去其洛南县委副书记职务,商洛市纪委给予赵立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安康市汉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吴永波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4月30日,吴永波驾驶警车到西安接回其亲属。汉阴县纪委给予吴永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车辆使用费用。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副队长杨新国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4月22日至26日,杨新国驾驶警车多次往返杨凌与西安之间办理私事。杨凌示范区纪工委给予杨新国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车辆使用费用;对负有主体责任的该局党委书记吕海涛、负有监督责任的该局纪委书记权小虎作诫勉谈话处理。 铜川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聘用制司机付亮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9月26日,付亮驾驶公务用车办理个人事务。铜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解除与付亮的劳动聘用合同,收缴车辆使用费用;对负有主体责任的该中心主任赵梅作诫勉谈话处理。 渭南市白水县物价局副局长卢小宏借搬家之机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5年9月10日,卢小宏借乔迁新居的机会收受非亲属所送礼金5600元。白水县纪委给予卢小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西安市新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协理员朱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5年1月,西安某企业为免于该劳动大队的执法监察,送朱巍3000元礼金和价值260元的海参一盒。朱巍收受礼金礼品后,未再对其进行检查。新城区监察局给予朱巍行政记过处分,收缴违规所得3260元。 汉中市西乡县公安局巡逻中队教导员李天军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现金及购物卡问题。2015年2月,李天军在处置县氮肥厂职工堵门事件过程中,收受该厂现金4000元;3月在锦湖商务区闹元宵夜间执勤期间,收受该区现金600元;此前还3次收受服务对象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1200元。李天军收受的现金、购物卡用于发放执勤补助、医疗费和慰问金以及办公支出。西乡县监察局给予李天军行政警告处分,收缴违规发放的执勤补助。 延安市宜川县云岩镇武装部部长王世林等人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4月2日,云岩镇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刘家卓村委会主任胡永胜约王世林以及史村党支部书记袁锋、刘家卓村党支部书记韩英等人到云岩镇壶口商务酒店聚餐,消费共计2400元,约定由刘家卓村委会和史村村委会分摊。史村的费用由集体资金支付,刘家卓村暂未报销。宜川县纪委分别给予胡永胜、袁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世林、韩英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聚餐费用由个人负担。 咸阳市彬县太峪镇公主川村党支部书记张平善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2月3日,公主川村土地确权划分工作结束后,该村未支付群众代表误工补助。经张平善提议,该村干部、群众代表9人到公刘街火锅店聚餐,消费共计925元,用村集体资金报销。太峪镇党委给予张平善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聚餐费用由个人负担。 宝鸡市太白县桃川镇店子上村党支部书记王占生大操大办儿子婚宴问题。2015年5月6日,王占生违反当地有关规定,在家中为儿子婚礼设宴,待客48桌。桃川镇党委给予王占生党内警告处分。 榆林市定边县工业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雷世飞分批操办女儿婚宴问题。2015年5月2日,雷世飞违反当地有关规定,在家中为女儿举办婚宴,待客18桌。次日,又在定边县虹桥王子酒店为女儿举办婚宴,待客18桌。定边县纪委给予雷世飞党内警告处分。(陕西省纪委)2024-08-30 -
天津一局级干部矿泉水瓶装茅台境内外"通吃"被严查近日,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纪委严肃查处了中共第十届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市医药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正局级)严重违纪案件。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报请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给予张建津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张建津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一起无视党纪党规、变换花样搞“四风”的典型。 违规“公吃”:从明到暗吃出花样,用矿泉水瓶装年份茅台酒,喝就要喝出档次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和天津市委坚决落实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但张建津阳奉阴违,口头喊遵照执行,背地里我行我素。用他自己的话讲,就是“把中央精神当成口号,当作幌子,当作与国企无关的东西,说与做两张皮,该吃吃、该喝喝”。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受审查前,他常常以商务接待为名,频繁出入高档酒楼,组织和接受公款宴请,每餐“燕鲍参翅”等高档菜肴必点,茅台、五粮液、特供保健酒必上,而且一般茅台酒不入口,要喝就喝15年、30年的年份茅台酒。遇到风声紧、查得严时,就事先叮嘱人把茅台酒倒入矿泉水瓶,改头换面后带到饭店,冠冕堂皇地摆上酒桌。张建津有时也顾忌公共场所太扎眼,便会躲到自认为十二分“保险”的医药集团下属单位会议室,请来名厨,采买高级食材,现做大餐现支桌,美味佳肴一应俱全。张建津将用公款所支出的吃喝费用,或“化整为零”报销,或披上“办公用品”“加班餐费”的外衣入账。 违规“私吃”:从境内到境外,一餐花费高达上万欧元,竭力显摆奢华风光 张建津走到哪里,吃喝到哪里。从天津市内到国内各地,从境内到境外,常年有一批利益关联的私企老板围在身边,伴其左右,争着抢着付款,攀比着上档次。2013年,一私企老板为张建津庆祝生日,张建津看到他带来的是普通茅台,便不屑一顾地当众要求改用其他人带来的15年年份茅台;这位曾被张建津弄得颜面扫地的某老板再次与其吃喝时,便主动带来30年年份茅台“一雪前耻”。张建津出国(境)考察期间,仍不忘讲排场、摆阔气、显风光。2013年,张建津在香港接受被其“关照”而获取巨大利益的港商奢华宴请,其中有鳄鱼尾“盘踞”餐桌,众人围绕,吆三喝四。2014年,张建津因公务出访意大利米兰,还不忘让陪同的私企老板为其举办“生日PARTY”,邀请中外高管,聘请外籍名厨,吃高档西餐,喝名牌洋酒,一餐花费高达上万欧元,竭力显示其大老板的“气派”。 除上述典型“四风”违纪问题外,还查实张建津违反政治纪律,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巡视工作;违反组织纪律,在党内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私自扣压举报信;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礼品和他人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对不廉不洁行为放任不管等严重违纪问题。 天津市委常委会就张建津从“破纪”到“破法”、一步一步蜕化变质的教训进行了深入剖析总结,研究做好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工作;天津市纪委已将张建津作为反面典型,就其大搞“四风”活动、追求奢靡等严重违纪问题向全市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天津市纪委)2024-08-30 -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为督促全国法院干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六起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1.广东省吴川市法院原院长彭绍全违规公款旅游、违规公务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借车并违规配备公务用车。2013年5月,彭绍全借赴北京出差之机,通过旅游公司安排其本人及随行人员一行7人到北京、银川、西安、洛阳、开封、郑州等地旅游,8天行程共计花费公款91345元。2013年6月,彭绍全同意下属利用出差之机到海南等地旅游,旅游花费公款13293元。2013年12月,该院以食品发票违规报销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用公款购买名贵洋酒及高档香烟等支出费用共计86846元。2012年至2014年7月期间,该院违规发放各项津补贴及奖金共计500907元。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彭绍全个人向当地某企业违规借用大众牌小汽车一辆。2012年底,该院为腾出编制购买新车,弄虚作假将本单位原有的两辆公务用车以拍卖名义过户登记在私人名下,并继续由本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案发后,彭绍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被免去院长职务并调离该院,违规旅游费用被追缴。 2.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执行局违规聚餐。2015年6月10日,经该院执行局局长谢天德事先联系安排,并在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裴仁刚的带领下,该院执行局利用在阜宁县农村商业银行(系多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召开“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座谈会”之机,组织本局干警共21人在该银行内部食堂进行聚餐。案发后,裴仁刚被免去副院长职务并调离法院;谢天德受到撤职处分;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刘青松被免职;其他参与聚餐人员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处理。该院院长黄旭东、纪检组长左红光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公车私用。2015年春节前夕,该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利用工作之便,乘坐本院驾驶员赵某驾驶的公务车购买节日走访礼品, 并到博兴、滨州、沾化等地走访看望亲戚朋友。在沾化区纪委对其公车私用问题开展调查期间,张子正又与赵某等人合谋串供,妨碍组织调查。问题查实后,张子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河北省承德市中院法警支队政委朱绍东公车私用。2015年7月18日,朱绍东擅自安排该院法警兰某某驾驶本院警车从承德市到秦皇岛市看望亲戚。在承德市纪委对其公车私用问题开展调查期间,朱绍东隐瞒事实真相,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组织调查。问题查实后,朱绍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院刑一庭审判员陶心进违规操办婚事。2015年3月21日,陶心进向组织申报,为儿子婚事宴请15桌。同月25日,陶心进在当地某大酒店为儿子举办结婚仪式,实际宴请43桌,超过申报数28桌。案发后,陶心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河南省南召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王荣波违规操办丧事。2015年3月至4月,王荣波在为其父亲操办丧事期间,先后在南召县城郊老家和南召县城某宾馆共计安排22桌,宴请亲戚朋友、法院同事及当地相关人员,并收取礼金。案发后,王荣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报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干警要以本次通报的问题为戒,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盯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会同当地纪委,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用公款大吃大喝、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执纪越来越严。对相关法院领导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导致本院和辖区法院“四风”问题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严重反弹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问责。(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局)2024-08-30


